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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关注 | 论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6-01-28 阅读数:

 补办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4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法条解读】

    本法条从“补办登记的前提”和“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一,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结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意,自愿结婚;二是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

    第二,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是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障碍。主要包括,一是双方均未婚;二是不是近亲关系;三是双方均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有,第一,指定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第二,严重遗传性疾病;第三,有关精神病,包括但不限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

    根据本条规定,补办登记对于事实婚姻关系具有溯及力,但应注意的是,补办登记的溯及力应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能简单地溯及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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