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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关注 | 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6-01-27 阅读数:

 彩礼返还

    前言: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也作了具体规定。
    一、主要判断依据: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
    法院在判定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上,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这两种理由中任意一个起诉,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院才支持。
    关于第二项中所规定的“生活困难”,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指给付彩礼一方生活上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只是说与给付彩礼前的生活条件相比,变得困难了。
    二、诉讼时效:2年
    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2年。
    此类纠纷的起算,要分情况说明:
    第一,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请求对方返还彩礼,对方拒不返还的,从拒不返还之日起算;
    第二,双方登记结婚的,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算。
    三、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2年以上为判断标准。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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