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的内容,关于其纠纷处理上,主要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中。
一、法院优先解决婚姻无效的问题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先解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法院只需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继续审理。
二、无效婚姻中一方死亡后,仍然可以起诉宣告婚姻无效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得撤诉
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享有对婚姻效力问题审理上的审查决定权,不再由当事人凭自己的意志决定起诉或撤诉。
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四、分别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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