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国目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有三种:一是具备结婚条件的登记婚姻;二是事实婚姻;三是补充登记婚姻。而关于同居关系的合法性,《婚姻法》未做详细规定。
一、同居关系的含义
一般情况下,我们对同居关系进行狭义解释,即指被赋予特定含义的同居,包括但不限于同性同居、异性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未婚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等。
而在法院审判实践中,通常将同居关系限定在双方均未婚的男女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范围之内。即法院认定的同居关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同居发生在异性之间;
第二,双方均未婚;
第三,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关于解除同居关系
法律上对于“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态度上是不予受理。
原因在于,未婚男女共同生活,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法律虽然不鼓励,但是也不禁止,因此,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或解除,法院既不干涉也不支持,同居一方单纯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如果是在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者处理孩子抚养权争议问题的同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这种情况法院是受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要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区分开,这种情况是法律明文规定所禁止的,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必须受理。
三、关于同居关系中财产纠纷与孩子抚养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在我国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12条中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 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关于孩子抚养上,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关于同居债权债务上,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关于同居继承问题,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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