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主体适格
用人单位一方:需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佣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适用《劳动法》的劳动者: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但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或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二、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主体之间需要订立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
即双方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为用人单位工作,提供有偿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三、争议内容和事项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四、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
(一)仲裁前置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要先进行劳动仲裁,若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后,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才会受理。
(二)劳动仲裁委未作出实质性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未作出“实质性处理”指的是劳动仲裁委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必须持有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
(二)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但不属于法院受理的,由政府处理
比如在企业改制、用工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五、劳动争议管辖法院
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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