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如何在承揽合同中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委托人:黄先生(被告)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17)豫0184民初2645号
受理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单义
办案律师:单义 侯亮亮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黄先生接到新郑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某包装彩印公司将其起诉,要求支付五元余元的货款,黄先生称:其与原告包装彩印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都是口头约定,2016年4月份,其从包装公司定制了一批食品包装膜,但该批包装膜存在问题,包装出来的食品漏气,因此当时没有支付剩余的五万元尾款,现在因为这批包装有问题的食品造成退款直接损失八万余元,故不愿接受对方的诉求,但因为当时只是通过电话形式告知对方定制包装膜存在问题,没有保留书面的以及实物凭证,故没有证据能支持自己的主张。
2017年8月31日,双方在新郑市观音寺法庭开庭,在双方的不断翰旋下达成调解,黄先生在2017年9月20日之前支付对方两万三千元,双方不再有其他纠纷。
案件反思
在承揽合同中,定制人如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在承揽合同中,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定制人发现承揽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务必及时告知对方,并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免在诉讼中走向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