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到底谁在违约,你真的清楚吗?
委托人:牛女士(被告、反诉原告)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6)豫0103民初9235号
受理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赵大地
办案律师:赵大地 张明明
案情简介:
买女士称:2016年6月18日,买女士与牛女士在居间方郑州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合同编号;0000919《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牛女士自愿将座落于二七区京广中路x号x层x号房屋出售给原告,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买女士如约向牛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2万元(过户前由居间方代为保管)。合同签订后,买女士多次与牛女士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牛女士以其家人不同意等种种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明确表示不再将房屋出售给原告。买女士遂依据合同第五条第6项约定提出解除合同。
牛女士称:本人并没有违约,违约方应属于买女士,买女士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银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未提供真实、可靠的各项资料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已经违反合同约定;而且,买女士在未经过牛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合同主体由她变更为周女士,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并违背了牛女士与买女士关于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愿。
双方对于各自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能协商解决,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开庭质证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方买女士基于买房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主体变更为周女士,原被告及周女士基于主体变更未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未能达成一致共识;各方关于涉案房屋买卖主体的变更未能达成新的协议,因此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在贷款审批手续办理前已将合同主体可能变更的事实告知房地产公司经办人,而房地产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未能提前将该事实告知被告方,双方亦未就此达成新的合同,导致原被告合同无法履行,原被告均无明显过程或故意,因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买女士、牛女士(反诉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0919);
二、驳回原告买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牛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