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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是否有权私自隔断租赁房屋?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9-13 阅读数:

           中介公司是否有权私自隔断租赁房屋?

委托人:汤先生(原告)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6)豫0105民初25756

受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高国辉

办案律师:高国辉 侯亮亮

 

案情简介:

汤先生与郑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及案外人陈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陈先生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劳路X号院X号楼1单元6号房屋出租给汤先生,租住情况为:合住(其中1间);居住人数为3人;租赁期间自2016825日起至201791日;房屋租金税后每月1050元,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合同签订之日起,汤先生向陈先生支付保证金1050元,物业费365元,管理费365元。经陈先生委托,房地产公司有权将涉案房屋向外出租、做隔断等,2016823日,汤先生支付房租3430元、押金1050元、物业费365元、管理费365元。共计5210元给房地产公司,双方约定的是汤先生承租房屋的整间客厅,但实际交房时却是由客厅隔断后的其中一间,因房地产公司交付的出租房屋与双方约定的房屋不属于同一标的物,汤先生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等。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汤先生与被告郑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汤先生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定金和房租。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汤先生5210元。

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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