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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9-18 阅读数:

主题:民事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

委托人:常女士

案由:担保合同纠纷

主办律师:单义

办案律师:单义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常女士称,其购买的众泰汽车被担保公司偷偷开走了,原来常女士在2015年10月份的时候通过一担保公司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汽车总价值10.7万人民币,担保公司给贷款机构做了连带担保,但同时,担保公司与常女士又约定,如果常女士逾期还款,将对担保公司承担车辆全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损失费用四万元,今年6月,常女士接到担保公司通知,称因为常女士逾期还款故将汽车开走,并要求常女士将剩余的三万五千元贷款全部还给银行,常女士才想起有接近两个月没有按时还贷,常女士先去银行将剩余的贷款全部还清。九月,常女士来到了担保公司协商解决该事,常女士承认自己逾期还款,对方要求常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五万元违约金及各项损失,最后在双方沟通协商下,常女士一次性支付对方2.3万元人民币,将车开走。

案件反思:

   本案中,虽有担保公司存在漫天要价的行为,但常女士确实存在违约在先的行为,存在过错,最后才导致额外支付了多余的费用,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各方均应按照事先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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