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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借钱的证据吗?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7-03-07 阅读数:

微信记录做证据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因住在同一个小区相识,后成为闺中密友。2014年10月,王某说做生意急需用钱,提出向李某借信用卡使用。王某一家老小都住在小区里,两家人又很熟,李某很放心地将额度为10万元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借给了王某。两人说好王某要按银行的时限要求及时还款,王某每月支付李某500元费用作为报酬。

  当天,李某就将信用卡借给了王某。双方因为很熟悉,就没有写借条。刚开始,王某刷的几次信用卡都能按时归还。但是,王某在2015年2月用信用卡刷走99300元后未按期归还。李某收到银行的通知时,发现已联系不到王某,并且王某举家搬迁不知去向。

  李某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因没有签写借条,李某想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了王某的相关信息,以及两人在聊天时王某向李某问过信用卡的密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未向李某出具借条,但从李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来看,与李某微信对话一方的照片为王某的头像,聊天对象微信相册中有王某一家的照片,微信内容显示李某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由王某持有,且王某有使用信用卡向李某借钱,与李某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王某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李某借款的事实,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要求王某还钱的诉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通过微信使用的头像照片、微信相册晒图有王某一家的照片,从而认定微信记录中与李某聊天的对象是王某,并结合微信聊天内容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进而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不过,微信证据的身份确认即微信证据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往往会成为案件事实查明的难点,主要原因是微信的使用目前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
诉讼证据的“三性”。

一、客观真实性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
  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由于网络聊天记录以计算机数据技术为支撑,具有易复制性和易破坏性的特定,在数据提取过程可以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复制、修改和删减,因此,在网络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一是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二是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三是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联性和完整性

(一)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网络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须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该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约定、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等。
(二)完整性
   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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