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自2008年以来一直为刘某供货,但是双方从没签订过买卖合同,也没有正规的发货及收货凭证,至2012年,刘某共欠王某货款3万余元,且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货款;王某为了及时回收货款,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剩余货款。
【案情分析】
1、买卖双方既没有买卖合同,也没有收发货记录(经刘某签字认可的记录),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存在困难。
2、没有买卖合同及收发货记录,总货款及尚欠货款数额的确定存在困难。
3、缺乏证明拖欠3万余元货款的证据。
律师分析案情后,为当事人取证,在取得证据后立即在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支付了王某剩余货款。
【律师建议】
1、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书面证据,例如书面合同、签字认可的收发货记录等。
2、一旦发生纠纷,若无证据,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一、追债注意事项
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给你以下意见:
(1)不要随意公布人家的信息,因为这可能涉嫌侵犯人家的隐私权,将来可能使你自己很被动;
(2)尽量保留她欠你钱的证据,如果没有的话,尽量让她给你写个欠条或者借条,注明借钱用途合法,也就是说不要写用作赌博之类,可能对你今后维权有利;
(3)拿到证据再找她要钱,如果她说没有,可以和她协商以物抵债;
(4)如果数额较大的,对方有没有偿还意图,想赖账,你可以考虑民事起诉她。数额巨大的,可以报警,因为她可能涉嫌诈骗。数额少的尽量协商解决。
二、起诉注意事项
借款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借钱不还的,可持借条向管辖权法院申请支付令给付,支付令即限期15日内给付的命令,否则可能起动执行程序或是债权人可申请执行。不获批支付令申请的,就得起诉主张给付。支付令申请费,标的不超1万元的约为20元,1~10万元部分收取80~830元;诉讼费标的不超1万元的50元,1~10万元部分收取250~2500元。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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