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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被撞,如何判定

来源: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非新新 发表时间:2017-01-16 阅读数:

   案例详情

   2004年5月9日24分时,行人曹某在宣武区的南二环路上的主路东侧步行由北向南的进入二环主路横穿马路时,当好有一辆奥迪刘某驾驶的奥拓牌车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主路内侧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曹某发现曹某后采取的紧急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发生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一刘某和华泰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横穿马路被撞
   法院认为曹某在穿过马路时违反了安全法第61条法规,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左边行走,第62条规定行人在通过路口时或者横穿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路口安全后方可通过,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机器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是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的应急措施,刹车、鸣笛、避让等行为,基本已经做到了作为机动车在遇到紧急状况事所应作出的必然反映,但是刘某在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却有不当之处。曹某的行为违法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的责任,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某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某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某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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