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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怎样维权?如何要求赔偿?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7-01-05 阅读数:

消费者维权

一、消费者索赔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根据此规定,消费者的索赔权包括以下内容:

 1、超时服务
  《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超时服务所包含的内容极其广泛,如班机晚点、班车晚点、预约服务延误等等。超时服务的索赔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后索赔,一种是事中索赔。

 2、延误使用
  消费者只要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从而耽误使用的,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3、精神损害
  《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消费者应有精神损害索赔权。

 4、赠品质量
  现在销售者推出的“买一赠一”等活动中所赠送的“免费”商品,其实并不是纯粹的赠与,而是“有偿赠与”,所以,“免费”并不能“免责”,销售者有义务保证赠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如果消费者因使用免费产品或接受免费服务遭受权益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三包产品”超期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据此,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一旦因其自身缺陷原因而造成损害的,只要购买后未超过产品说明中所标明的安全使用期的,仍然可以向销售者索赔。

  6、三倍赔偿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维权途径

二、消费者维权注意事项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否则的话最后的判决就有可能不利于自己。

 1、保存消费证据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中,一定注意向销售方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收据。如果所购买的商品产生故障或突发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勘察证明。

  2、消费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举报权。

  3、诉讼时效
    我国有关法律明文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4、维权渠道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几种途径解决:

  (1)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2)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3)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选择合理的维权渠道,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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