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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审查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6-03-23 阅读数: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审查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诉讼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名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所以,对于诉讼时效,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态度,只有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提出明确的抗辩时,法院才会处理。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

    1、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后,被告在答辩状或者开庭答辩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才会进行审查。

    2、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制度,但是要区分有还款期限借贷合同、无还款期间借贷合同和分期履行借贷合同3种情形。

    (1)有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

    还款期限到期后两年内,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还款,如两年内不主张,及属于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或者道德来约束。

    (2)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

    此时诉讼时效应该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一般也是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限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

    如借款人未表示拒绝还款或无力还款的,或者承诺履行但需要时间准备的,借款人应该给其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未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宜少于2个月。

    (3)分期履行借贷合同

    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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