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首先编辑出版的一套丛书,分中英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笔者通读丛书系列之民间借贷部分,对其裁判要旨进行系统的汇编,分期进行推送,本期推送的是B系列——借款主体的认定第二期。
四、若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持有借据人为非债权人则推定其为债权人
【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七河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七民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若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持有借据人为非债权人则推定其为债权人。
第三,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存在的隐患:
1、借款手续不规范,易于引起纠纷;
2、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掌握,对自身保护措施不够;
3、易受高利的诱惑,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五、借条真实性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654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笔迹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则该举证责任方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能力之认定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要根据其家庭背景、社会经历、成长环境及认识能力等综合判断。
七、患有抑郁症是否影响民事行为能力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519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抑郁症属于心理疾病,不影响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