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首先编辑出版的一套丛书,分中英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笔者通读丛书系列之民间借贷部分,对其裁判要旨进行系统的汇编,分期进行推送,本期推送的是B系列——借款主体的认定第一期。
一、以他人名义出具借条的性质及是否履行出借义务的认定
【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第351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出具借条,属于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具有代理权限的证明情况下,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事后未得到名义借款人的追认,对名义借款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二,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交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据此可知,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要对借款标的、用期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出借人要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这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贷关系才算产生。
二、以本人名义写借条却系替他人借款需举证
【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3)华蓥民初第40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在他人借条上签名的性质如何认定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第90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