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首先编辑出版的一套丛书,分中英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笔者通读丛书系列之民间借贷部分,对其裁判要旨进行系统的汇编,分期进行推送,本期推送的是A系列——借贷关系认定第三期。
七、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的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79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合伙协议如果当事人是个人的,如果借贷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那么该协议有效。
第二,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合伙协议如果当事人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的规定处理: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八、合伙投资转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
【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2012)泸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个人合伙最典型的特征;
第二,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借贷行为发生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交往联系等因素。必要时传唤出借人、借款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交付方式、钱款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在认定交易习惯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社会风俗习惯、借贷目的和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等因素。
九、民间借贷与退货资金的认定
【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12)鄯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同时具备合伙协议约定退货资金和借条的情况下,应当理清合伙协议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看退货协议与借条之间有无相互矛盾的地方,退货协议与借条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某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