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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中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旨汇编(A2)

来源: 作者:裴净净整理 发表时间:2015-12-08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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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首先编辑出版的一套丛书,分中英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笔者通读丛书系列之民间借贷部分,对其裁判要旨进行系统的汇编,分期进行推送,本期推送的是A系列——借贷关系认定第二期。

    四、个人给公司出具的“借款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2012)二中终字第1666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重点是关于“借款单”的理解,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

    1、原被告之间即存在借款事实,又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并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借款事实往往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发生的。

    2、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民间借贷之诉,本案属于这种类型。

    3、双方对于借款原因存在争议,查明基础法律关系较为困难的案件。

    对于第二类案件,特点是公司和个人认可所涉款项是基于执行职务行为产生,如支付采购费、差旅费,虽然证据以“借款单”或者“欠条”等形式表现出来,但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向原告释名,告知公司先撤诉然后进行劳动仲裁程序,如当事人拒绝则驳回起诉。

    五、对于现今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汉江中民二终字5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直接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关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法院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第二,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

    第三,对于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

    第四,对于大额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儿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六、如何对无书面借据的案件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进行审查?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湖民初字20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法官应加强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

    1、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2、审查债务人借款的目的及其用途,债权人出借的原因及目的;

    3、审查债权人的经济能力,尤其是大额借款,应当要求债权人举出相应的凭证证明其有能力出借贷款;

    4、审查资金来源、借款交付经过、书面借据上所载本金及利息等情况。

    第二,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但无书面借据,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首先编辑出版的一套丛书,分中英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笔者通读丛书系列之民间借贷部分,对其裁判要旨进行系统的汇编,分期进行推送,本期推送的是A系列——借贷关系认定第二期。

    四、个人给公司出具的“借款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2012)二中终字第1666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重点是关于“借款单”的理解,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

    1、原被告之间即存在借款事实,又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并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借款事实往往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发生的。

    2、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民间借贷之诉,本案属于这种类型。

    3、双方对于借款原因存在争议,查明基础法律关系较为困难的案件。

    对于第二类案件,特点是公司和个人认可所涉款项是基于执行职务行为产生,如支付采购费、差旅费,虽然证据以“借款单”或者“欠条”等形式表现出来,但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向原告释名,告知公司先撤诉然后进行劳动仲裁程序,如当事人拒绝则驳回起诉。

    五、对于现今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汉江中民二终字5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直接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关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法院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第二,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

    第三,对于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

    第四,对于大额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儿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六、如何对无书面借据的案件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进行审查?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湖民初字20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法官应加强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

    1、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2、审查债务人借款的目的及其用途,债权人出借的原因及目的;

    3、审查债权人的经济能力,尤其是大额借款,应当要求债权人举出相应的凭证证明其有能力出借贷款;

    4、审查资金来源、借款交付经过、书面借据上所载本金及利息等情况。

    第二,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但无书面借据,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

    第三,被告主张双方是其他关系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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