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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中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旨汇编(A1)

来源: 作者:裴净净整理 发表时间:2015-12-08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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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首先编辑出版的一套丛书,分中英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笔者通读丛书系列之民间借贷部分,对其裁判要旨进行系统的汇编,分期进行推送,本期推送的是A系列——借贷关系认定第一期。

    一、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初字7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据审查原则

    根据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原告(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1、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2、借据的来源;

    3、借贷的内容;

    4、是否将款项交付被告;

    5、支付方式、支付凭证、原告支付能力;

    6、交易习惯;

    7、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二、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终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为了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不能仅仅凭借一份借条就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而应全面、客观审核双方提供的证据,根据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行综合判断。

    三、仅有欠条能否证明大额借款关系成立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752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第一,实际出借款项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

    通说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出借方实际出借资金两个要件,否则借贷关系不成立。

    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注重对第二个要件的审查,要求贷方详细陈述出借细节、提交大额资金来源的证据,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第二,审查是否是实际出借款项的参考办法。

    1、通知当事人亲自到庭,自行陈述案件细节,通过察言观色判断案件事实;

    2、就借款的关键性细节问题进行多次询问,针对矛盾之处追问;

    3、明确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贷方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了解案件相关社情民俗(比如本案涉及的澳门博彩业),熟悉案件涉及相关规定(比如本案涉及的离岸公司规定、海岸出入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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