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仲裁
仲裁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是:
1、需要当事人自愿达成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或者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否则如果一方单独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将不予受理。
2、仲裁地域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委员会;
3、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申请上诉,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重新仲裁。
4、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但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关于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将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采用仲裁解决。
但有两种情况例外,法院可以受理:
(1)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比如双方选择了不存在的仲裁机构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了仲裁委处理案件的范围;
(2)一方当事人起诉,没有告知法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了答辩,没有提出有仲裁协议的抗辩,法院具有管辖权。
6、被执行的当事人认为仲裁不公,可以申请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法院主要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仲裁人员是否谨遵职业操守,以及仲裁结果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包括:
第一,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第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 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执行该项裁决。
第四,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 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仲裁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必须廉洁奉公,依法裁决,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作裁决必然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亦不予执行。
第七, 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陈述的,该仲裁裁决不能执行。
第八, 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以上各种规定,主要是仲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不执行该案的裁决。
除此以外,《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还给人民法院一项权力,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这是从实体方面考虑到的问题,只要接受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即可作出裁定,不予执行。
注意,一般仲裁收费比诉讼要高,因此,小额借款适宜选择诉讼解决,大额适宜选择仲裁解决。
五、债权文书公证
公证后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借条和借款合同都可以进行公证,除非有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况出现,否则公证不得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