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赵某系广西宾阳县的一个个体商人,他在广西百色市开有一个纸厂。吕某在广西南宁市经营餐饮服务业,与赵某是朋友关系。从2008年1月份起,赵某一直向吕某供应纸巾,吕某也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在生意上合作得比较愉快。2010年8月13日,赵某向吕某提供了一批价值为7600元的餐巾,吕某没有及时付款,并于同年12月转做其他生意,此后,吕某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给赵某。2015年1月5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吕某支付货款7600元。吕某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提出抗辩,他承认欠有赵某的货款,但认为赵某超过诉讼时效后才向法院起诉,失去了法律的保护,要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吕某在2010年8月13日收到餐巾后,一直没有支付货款,诉讼时效应当从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赵某于2015年1月向法院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况,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赵某百思不得其解,他想,吕某明明欠自己7600元,法院怎么能不辨是非呢?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案涉及到买卖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出卖人提供货物后买受人一直没有付款,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何起算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在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接到货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出卖人供货后,如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的履行期,应从买受人收货之日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本案中,赵某供货后,双方没有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因此诉讼时效从2010年8月13日起计算,赵某应该在此后两年内向吕某主张权利,其于2015年1月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得不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