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个体工商户涂某在当地从事玉米、豆饼买卖多年,同镇村民钱某自2008年起多次到涂某处购买玉米,由于钱某隔三岔五就来购买一次,每次少则买七八十斤,多则买六七百斤,涂某就自备了一本小学生用的算术簿专门用于记载钱某所购货的数量、价格,钱某有时付清货款,有时只付一部分货款,有时不付货款,涂某就每笔业务均在算术簿上做了详细的记载。因钱某累计所欠货款数额较大,涂某催钱某结帐,2015年4月27日,双方对八年来的业务进行了一次结算,确认钱某尚欠货款89820元,钱某在涂某的催促下仅在算术簿上写下“结帐下欠豆饼款89820元”,但未签字。结帐后不久钱某给付了5000元,但是尚欠的其他货款钱某以各种借口拒绝给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到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处理,在人民调解员与钱某的谈话中,钱某承认“结帐下欠豆饼款89820元”系其书写,但又说已经还清,涂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本案中,涂某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记帐算术簿、人民调解员与钱某形成的谈话笔录。虽然钱某坚持称货款已还清,但又不能举证证明,在原告所提供的两份证据面前,钱某感觉再也无法抵赖了,只得亲口承认尚欠涂某货款84820元是事实,最后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涂某也作出了一些让步,由钱某于2015年9月底前给付货款80250元,如果钱某不能按期履行,涂某则有权以84820元的标的额就钱某未能履行的部分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在实际案例中,经常有当事人拿着类似简单而又粗糙的“记帐本”到法庭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记帐本”一般都是笔记本、小学算术本、小学语文本之类,在“记帐本”上一般只有经营者自己所记的流水帐,包括购货日期、购货数量、价格,通常没有欠款人的签名,如果双方都本着诚信的原则就单价、数量协商一致,及时结清货款,一般而言是没有纠纷发生的。问题在于如果有人存心想赖帐,这里面就大有空子可钻,本案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后,如果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与钱某形成了一份谈话笔录,钱某在谈话笔录中承认欠款,那么涂某仅凭自己所记的流水帐是很难赢得官司的。河南焕廷律所再次提醒广大的经营者在业务往来中一定要完善手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切莫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