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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了公司的公章就要找该公司返还借款吗?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琳 发表时间:2015-11-2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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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而民间借贷中有关债权人身份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争议中常常遇到的情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广大建设公司是由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更名而成。沈某和朱某是好朋友,沈某从事工程建造工作。2014年1月6日,沈某向朱某借款100000元,一个月后出具给朱某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月利率1.5分,到期不还的话由沈某所在公司江南建筑公司从本人工程款中扣除归还,沈某在借条上加盖了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苑项目部财务专用章。2015年9月19日,沈某归还朱某50000元,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余款一直未予归还,沈某现下落不明。朱某多方寻找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案中,被告沈某向朱某借款,至2015年9月19日尚欠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理应于承诺的期限内予以归还,逾期未清偿依法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借条上加盖有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苑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但根据朱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本案借款当时没有说是用于碧桂苑的工程,而是说垫付沈某承建江南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借条也是朱某提供借款后一个月才补充出具,朱某当时没有询问过沈某有关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苑项目部的有关情况,庭审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沈某与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或者其碧桂苑项目部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结合借条中“到时不还由江南建筑公司从本人工程款中扣除归还”的记载,朱某借款给沈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为沈某在某市承建工程有相应的工程款可以保障自身的借款安全,而不是基于对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信赖,因此,本案借款应认定为沈某个人向朱某借款,对朱某起诉要求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沈某共同归还本案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朱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计68000元。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知道,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在从事工程建造过程中向他人借款,债权人持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借条起诉,对于债权人要求建设公司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综合审查借条中的记载、借款时声称的借款用途以及债权人出借款项的内心信赖和客观注意情况,不能仅因借条上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即认定由建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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