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而民间借贷中有关担保人约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争议中常常遇到的情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2014年5月26日,王某与程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借期3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茅某受王某的委托向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茅某在保证人栏内签署了“本人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整”的意见。该借款协议签订前,茅某与程某、王某参与了借款的协商。同日,王某向程某出具收条,收到现金5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茅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程某于2014年10月9日提起诉讼。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案争议焦点为茅某担保的金额是50万元还是50元。虽借款协议形式上写明担保金额为50元,但不符合常理,首先,茅某知道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也为王某其他多笔债务提供过担保,应该明确担保的数额;其次,茅某也同意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如仅为王某担保50元,就失去担保的实质意义,显然协议中所定的50元是一个笔误,应为50万元。故对茅某的主张不予采信。程某请求茅某对主债务、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程某与茅某约定的担保范围是50万元,故对程某主张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之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程某主张王某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茅某作为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归还程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茅某对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保证清偿责任,茅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所谓合同解释是指法官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说明以及填补合同漏洞的行为。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公正裁判提供合理的支持,探求真意、补充漏洞乃至修正解释只是解释的手段。本案中,茅某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协商,对王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知情,茅某在担保人栏内同意担保的真实意思应为对王某的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如果茅某仅仅为其中的50元提供,该担保本身则无实际意义,而程某要求茅某提供担保也是为保证其50万元债权不致落空,故50元不应认定为系茅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茅某同意为王某提供担保的真实目的,故法院认定茅某在担保人栏内虽写有为王某50元担保,但其真实意思为50万元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