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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2-0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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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审查

    1、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明借款关系的依据;

    2、借款交付的依据。

    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1、提供债权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
    2、提供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3、提供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出借。

    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对借据的关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则问题。

    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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