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而民间借贷中书面证据的缺失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争议中常常遇到的情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小王和小赵是同事,小赵热衷于炒股,但是运气不济,将自己工作两年的积蓄基本都用于炒股上,不料自己父亲突发急病,急需用钱,万般无奈之下,小赵向小王借款5万元,小王念在小赵一片孝心,又碍于同事的情面,就将5万元借款给小赵,并且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凭证。后来小赵的父亲病愈出院,小王给小赵打电话索要借款,小赵虽然认可借款,但是一直不肯还款。于是小王留了个心眼,后来两次打电话催要借款时均保留了电话录音,在这两次录音中小赵仍旧认可这5万元的债务。于是小王凭借这两份录音将小赵起诉至法院,但是小赵多次收到法院传票后仍拒不到庭,也未就小王的主张进行抗辩。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王和小赵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小王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小赵向小王借款5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而小赵亦不到庭答辩,放弃了对小王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小王要求小赵归还借款5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是借贷双方均未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故对小王要求小赵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小赵归还小王借款5万元。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知道,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实践中,很多的借贷关系都是发生在关系较为亲密的朋友和亲戚之间,双方常常出于情谊在借款时没有签订借条,但是即使没有签订借条,出借方也不是必然的败诉,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一定的间接证据,均可以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