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而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款人“张冠李戴”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争议中常常遇到的情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小张和小李是一对热恋中的情侣,小张想帮父亲买一辆老年车,但是自己资金又不够,于是向自己的好友小陈借50000元,并对小陈说由自己的女友小李做担保人,小陈思前想后,答应借钱给小张,但是小陈觉得小张是个体户,收入不稳定,但是小李却是国家公务员,收入很稳定,所以要求由小李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小张为此求小李,小李爽快答应,于是小李给小陈写了一份借款50000元的借条并署上自己的名字,小张作为担保人签名。后来借款期限到期后,小张和小李均没有向小陈还款,小陈因购买结婚用品急需用钱,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起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小李归还小陈借款50000元。小李对此困惑不已,明明自己是担保人,怎么就稀里糊涂成为了借款人?还要替别人还50000元?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李虽然辩称自己只是受小张的拜托,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条,但是小李同时也承认,小陈明确要求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其最终也同意,可以得出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所以从小李最终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知道,出借人明确要求以受托人为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明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不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应认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出借人小陈、借款人小李、担保人小张,都明确的知道小李才是真正的担保人,但是仍旧认定借条上署名的小李是借款人,这就体现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注重程序正义,也提醒了广大的人民群众,在生活中,不要出于面子随意答应别人以自己名义向第三方借款的要求,否则,很可能会引火烧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