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那么,假如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究竟应否承担责任。
一、典型案例
2013年7月,李某向通过介绍向陌生人张某借款20万元,李某生意上的好友秦某为该笔借款做了保证人。借款合同上未约定还款日期,保证合同上也未约定担保期限与担保范围。2014年5月,借款人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之后,张某将保证人秦某诉上法庭,请求费用判决秦某偿还借款本息。
二、业内观点分歧
从担保法角度看,业内观点存在两种分歧:
(一)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可免责
理由是,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债务担保的范围是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而不包括死亡事件发生。
(二)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应担责
第一,法律上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
第二,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
第三,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只要借款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出借人就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
从合同法角度看,业内观点仍存在两种分歧:
(一)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可免责
借款人意外死亡,对于出借人来说是不可抗力,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此时出借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应担责
借款人意外死亡,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于合同的效力,关键要看双方借款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合同终止的相关约定,本案中借款人意外死亡、担保人也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可以依出借人的申请确认借款合同终止履行,保证人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三、评析:借款人意外死亡 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本案中秦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可以得出保证人秦某承担的是应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连带保证人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
即使债务人意外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也符合法律规定。
(三)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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