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在存在借款经办人的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向借款经办人善意履行债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达到债权债务消灭的目的。
一、借贷关系中当事人身份分析
由他人经办出借事宜且借款人知晓实际出借人的,实际出借人与经办人之间系显名代理关系;
但是假如借款人并不知晓实际出借人的,实际出借人与经办人之间则形成隐名代理关系,实际出借人为委托人,经办人为受托人。本文中所讲的就是这种关系。
问题是,在经办人未披露实际出借人之前,就借款人而言,其向经办人履行债务是否会产生清偿债务的效力。
我们一般认为,只要借款人并不明知经办人无权收款,则其履债行为均应认定为是善意履债,并应确认具有清偿债务的效力。
二、善意履行为什么具有债务清偿效力
(一)遵循合同相对性原理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对借款人而言,借款合同只发生在借款人与经办人之间,实际出借人不能基于其余经办之间的隐名代理关系而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二)借款人的抗辩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的规定,实际出借人如向借款人行使经办人对借款人的偿还债务的权利,借款人享有因此你对实际出借人的抗辩权。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向出借借款的经办人善意履债的,即使经办人的收款行为已超越委托权限,则仍然对实际出借人产生清偿债务的效力。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款人向经办人善意履行债务的法律关系分析”的问题解读,希望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复杂情形,建议咨询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