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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 打官司能赢吗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13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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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中,熟人之间借贷通常不讲究借条等债权凭证的书写规范,导致在后期诉讼时出现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问题,比如法律上所讲的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出借人在借条上没有写明自己的名字,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起诉时,才发现自己所持有的的借条内容上没有自己的出借人身份存在,那么,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打官司能赢吗?

    一、典型案例

    张某与李某是乡下多年的邻居,一次张某因儿子考上大学家中资金紧张,于是向邻居李某秘密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表示“张某今借款5000元,一年内还清”并签上了自己的姓名,但是出借人李某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在上面签字,由于是秘密借款,因此也没有见证人存在。一年后,张某无力还款,李某持借条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5000元及利益。张某辩称借条上并没有说出借人是李某,不承认借款的存在。

    二、案例评析

    (一)法律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第二,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本案评析

     第一,对于李某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关于是否能胜诉。一般情况下,如不存在除外情形,法院会判决支持原告关于本金返还的诉讼请求。

    这两种除外情形是:

    1、假如法官通过最终的证据和事实的判断不能认定仅凭借条就能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将不会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假如张某拿出有力的证据对张某是出借人的事实提出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确实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关于利息。由于张某和李某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民间借贷规定,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与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

    与“在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类似的还有一个问题,即“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出借人身份证登记名字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如借款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借条持有人并非债权人的,且出借人能出具证据证明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其为同一人的,应推定该持有人为债权人,即借款人应向借条持有人(出借人)归还本息。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的问题解读,律师建议,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规范书写借条,免得将来发生争议时,难以处理,但是有时候出借人出于某种原因故意不在借条上签名,这又是为什么,这样的借条依然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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