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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空出出借人一栏 背后的故事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13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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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中,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后,涌入司法的民间借贷不仅在数量上迅猛增加,在案件难度上呈复杂化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格式化”借条,即除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其余内容均预先打印好,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再由借款人填入借款金额、利息、签名并按印。“格式化”借条便往往不填写出借人,或出借人一栏由借条持有人事后填写,这种格式化借条的大量出现,其背后隐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这样的借条出现纠纷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被告赵某(系借款人)因资金紧张向苏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苏某将6万元交付给被告后,签订了苏某实现准备好的格式借条,被告赵某填写了借款人、利息、借款时间以及签名,苏某填写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但是出借人一栏却是空出来的,被告赵某虽然疑惑但想着自己能够按期还款因此也没有详细询问,至还款期被告赵某正好将20万还完。然而,一个月后,被告赵某却收到某某法院的一纸传票,原告林某持有被告赵某签名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借条上的持有人是林某,被告一头雾水,进行抗辩,向法院说明了自己已向某银行账户分期还款的事实。

    原告称,案中的苏某系原告林某的好朋友,林某不想自己出面借钱给别人,于是委托苏某经办借款事宜,并用苏某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到了还款期限,原告林某仍没有收到还款,联系苏某,家人却说苏某不知去向,心下着急,原告在借条上填上自己的姓名,将被告赵某诉至法院。

    二、案例评析

    (一)法律要点

    1、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2、借款人有理由相信系借款的经办人筹集借款而向借款经办人履行债务的,属善意履行,产生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

    (二)本案评析

    一是,关于原告林某出借人的身份认定。

    第一,本案中,在原告赵某与经办人苏某签订借条的过程中,原告林某并不在场,且原告提供的借条除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人、借款金额等是填写的外,其他条款均事先打印。

    第二,双方一致认可借款时间等其他空白处均由苏某填写,出具借条时出借人一栏空白,“林某”三个字是原告林某事后填写。因此,借条能够证明借款时苏某在场,而不能证明原告林某同时也在现场。如果存在被被告向原告借款,即使出借人没有在场,借条上应当载明出借人,而不是该栏空白,由债权人事后填写,这显然不符合常情。

    第三,被告辩称对实际出借人的情况并不知情,一直认为苏某就是出借人,假如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被告明知原告是出借人,苏某系联系人及经办人仍然向苏某还款的话,那么被告就有理由相信所借款项系苏某所出,故其向苏某履行债务并无不当,故不能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二是,关于被告赵某债务是否消灭的问题。

    鉴于被告已向苏某履行了债务,且属于善意履行,原告虽持有债权凭证,但其要求被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被告因向苏某的善意履行已经消灭。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条上空出出借人一栏  背后的故事”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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