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最终所有的落脚点都在于当事人对自己主张事实的举证证明,法律讲究证据,任何的主张都需要有证可依,那么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原被告当事人各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呢?
一、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出借人应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借贷的交付:如现金交付现场的见证人、照片、录像、录音,电子转账、银行转账凭证等;
第二,借贷的合意:借贷金额、利息、利率、借贷期限等。
借款人对上述事实提出抗辩的,应当提出反驳证据证明。
(二)借款人的责任
借款人对借款及其利息的归还承担举证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款项交付凭证不足
即能证明双方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发生,但是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证据不足时,借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出借人应对双方存在的借贷关系提供证明。
(二)有借据但没有款项交付凭证
这种情况正好与上面的相反,即出借人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是没有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的凭证,这个时候借款人是可以对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交付事实提出抗辩。
(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举证
第一,出借人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
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第二,谁举证证明预先扣除利息的事实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是,如果在上一个举证环节中,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法院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那个时候出借人仍不能证明与债权凭证载明数额的差额以现金交付事实的,法院将会对出借人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民间借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