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而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款人主体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家林和超杰都是14岁的初中生,两个人关系特别好,恰逢家林非常喜欢摄影,所以想买一台单反相机,但是因为自己家境一般,一时也不好意思向家人开口,他得知家境富裕的超杰最近生日,超杰爸爸给了超杰5000元,于是家林就向超杰借款4000元,超杰爽快的答应了,但是一个月后,超杰问家林返还借款时,家林却说无力还款,超杰有些着急,就跟自己的爸爸说了这个事,双方父母为此事见面协商,但是家林的父母却认为此事事实不清,两个孩子又说不清楚此事的经过,也没有相关的书面证据证明两个孩子之间存在的借款关系,所以家林的父母拒绝还款,后来超杰的父母为此很是气愤,想着这钱虽然不多,但是也是给孩子的,无缘无故就这么没了,很不公平,于是超杰的父母就将此事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家林返还超杰4000元。家林的父母就不明白了,为什么不懂事的孩子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有效的?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此案争议的焦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在本案中,虽然家林和超杰的借款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呈现出来,但是超杰借钱给家林时,他们的同学也在场,老师也向两人证实过此事,两人也承认此事,所以他们两人的同学和老师都可以作证证明他们间的借款纠纷,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但是由于家林和超杰均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4000元的民事行为,所以这个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及时将该财产返还,故家林父母应当将此笔借款返还给超杰父母。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以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