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在现实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贷款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常常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仅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我们知道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这种行为是无效的,那么在诉讼中当事人该如何举证。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目前出借人提前扣除利息的做法一般比较隐蔽,在此情形下,应初步判断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属实,因此这预先扣除利息的诉讼中最终的落脚处还是在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上。
一、出借人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
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二、谁举证证明预先扣除利息的事实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是,如果在上一个举证环节中,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法院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那个时候出借人仍不能证明与债权凭证载明数额的差额以现金交付事实的,法院将会对出借人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诉讼时如何举证”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