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数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核心问题:执行参与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通常发生于执行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即各个债权人已经拿到了生效的裁判文书,进入了执行程序,现实中债务人的情况也通常是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这个时候就涉及到清偿的先后顺序问题。
二、有生效裁判文书的债权人执行分配方式
需注意的是,这里面所指的债务人,指的是除企业法人以外的公民和其他组织,企业法人的债务清偿适用专门法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整理如下:
(1)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2)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无担保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4)均无担保,法院又没有采取执行措施,那么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无生效裁判文书的债权人参与分配方式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即这部分债权人没有参加诉讼,在事后知道的参与分配的方式。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二)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一人欠数人债务 给付不足怎么要求偿还”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