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核心问题:清偿抵充
当债务人欠同一债权人数笔相同种类的债务,且剩余财产的给付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该履行抵充何宗债务的情况,它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法律上所讲的“清偿抵充”。
二、法律上为什么要针对“清偿抵充”作出规定
这是由于每笔债务的负担不同。
由于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债务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可能有设定担保的,也有未设定担保的;可能有附条件的,也有未附条件的,等等。此时,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使哪宗债务消灭,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的利害结果,因此法律上需要针对“清偿抵充”作出具体规定。
三、清偿抵充需满足什么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抵充”和“抵消”的概念区别开,抵消存在于双方互负同种债务的情况中,《合同法解释(二)》第23、24条对其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抵充”则是存在于一方欠同一债权人数笔同类债务的情形下,《合同法解释(二)》第20、21条对其做了详细的规定,关于“抵消”的介绍我们会在后面的文章中作出详细解读。
那么清偿抵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可以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也可以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亦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②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③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不会发生抵充问题。
四、清偿抵充的方法有哪些
①约定抵充。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给付系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抵充合同既可为明示,也可以为默示;抵充合同订立的时间既可在给付时,也可以在给付前。
②指定抵充。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此种指定为形成权,应于清偿时向清偿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一经指定,清偿人不得撤销。
③法定抵充。既无约定又无法定抵充时,适用法定抵充。
五、法定抵充规定的清偿顺序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对其做了详细的规定,整理如下:
①有已经到期的债务,应先抵充。
②同时有几笔到期的债务,先抵充没有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的;
③债务都不到期,同样先抵充没有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的;
④担保相等者,先抵充清偿哪笔债务人因此获益最多者的债务;
⑤获益相等者,先到期的债务先抵充;
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相等而清偿期均相同者,各按比例抵充一部分。
六、债务负有利息和其他费用负担清偿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对其做了详细的规定,原文如下: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欠一人数笔债务 给付不足怎么偿还”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