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那么借贷合同履行地该怎么确定,特别是双方约定不明时。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为什么要优先确定借贷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之所以要优先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因为借贷合同履行地是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确定管辖则是比较有争议的。
二、借贷合同履行地相关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已经失效。
最高院的批复中指出当双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以划出借款一方的贷款方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出借方所在地。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以借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在法律规定上,双方就借贷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借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 借贷合同履行地怎么确认”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