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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怎样行使撤销权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06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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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那么应该怎样行使呢?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撤销权概念解读
    举个例子说明。
    A欠B一万元(到期或者未到期均可),B查到C欠A一笔两万的债款,但是A却单方面放弃了这项债权,B知道后十分愤怒,于是想让A撤销放弃债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就叫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二、撤销权通过什么途径可以行使
    B是否能直接要求A撤销自己的行为?
    答案是不能的。
    合同法第74条规定,B可以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代位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才可以。
 
    三、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期间届满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四、提起撤销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构成撤销的具体事由有三个: 
    (一)债务人单方放弃到期债权;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的。
    需注意,与代位权不同,行使撤销权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具备以上三种事由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
    关于上述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法院在审判时是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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