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那么应该怎样行使呢?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代位权概念解读
举个例子说明。
A欠B一万元,到期A没还,B查到C欠A一笔两万的到期债款,但A就是不向C主张,于是自己想代替A向C要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叫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二、代位权通过什么途径可以行使
B是否能直接向C请求对方还A的钱?
答案是不能的。
合同法第73条规定,B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A对B两万元的债权,即代位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才可以。
三、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怎样参加诉讼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B作为原告,次债务人C作为被告是毫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债务人A如果参加诉讼是居于原告地位,被告地位,还是第三人?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有争议,对于债务人B的地位主张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都有,笔者认为,债务人应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原因如下:
第一,债权人B和债务人A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类的,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债务人A不应是共同原告;
第二,债务人A与次债务人C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他们对债权人B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债务人A不应是共同被告。
第三,债权人B行使代位权时,起诉的是次债务人C,其实体权利直接指向次债务人C,而不是债务人A,债务人应处于第三人的地位。
第四,《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权利,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任何第三人之债都可以通过代位权要回来吗
答案是对于A和C之间部分债务,B是不能行使代为权的。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哪些专属于债务人A自身的债权,B是不能行使代为权的。
这些专属债务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五、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注意是同时符合,一个不能少):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A对C的债权合法,B对A的债权也合法;
(二)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在此,必须强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B对A的债权到期,A不还钱,而A对C的金钱给付债权也到期,A却不向C主张,因A的不主张而使B的债权遭到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A对C的债权到期,B对A的债权也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