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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0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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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实践中,关于“企业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法官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核心问题,那么企业破产,其债务应该如何清偿呢?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未到期债权,能否申请债务清偿?

   可以申请。根据《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债权直接向法院申报吗?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个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什么样的债权能优先得到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比如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五)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注意,企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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