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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欠钱 全家“连坐”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0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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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俗语所说的“父债子还”、“子债父还”、“夫债妻还”的现象,那么,这种“一人欠钱  全家连坐”是否有法可依?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该篇文章我们以“父债子还”与“子债父还”为例,“夫债妻还”与“妻债夫还”我们在其他文章中进行说明。

    一、“父债子还”通常表现为遗产债务偿还

    (一)父债子还有无法律依据

    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

    但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但是对于本身经济条件不太乐观的子女,就是一件比较无奈的事,那么,父债子还到底有无法律依据。

    实际上,现有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父债子还”的强制规定,父母与成年子女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因为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各自对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负独立的责任。

    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子女需要承担父母对外的债务,详情如下。

    (二)不同债务不同对待

    第一,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因此逝世后,对于该债务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第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第三,父母生前因赌博等从事违法活动所欠之债。此债因不受法律保护,子女可以不偿还。

    二、“子债父还”通常表现为父母签订“替子女还款协议”

    (一)子债父还有无法律依据

    对于子女的债务,现有法律体系中也不存在“子债父还”的强制规定,其法理与“父债子还”的问题相同。

    (二)不同债务不同对待

    第一,成年子女对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负独立的责任,父母没有替子女还款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自愿与债权人签署为子女偿还债务协议的除外。

    第二,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出于父母作为监护人的义务。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一人欠钱  全家连坐”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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