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实践中,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法官处理遗产债务案件中的核心问题,遗产债务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其继承人有清偿的义务。那么应该如何清偿呢?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一) 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二) 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的本息等。
(三)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四)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五)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六)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又如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二、清偿遗产债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二)限定继承原则
(三)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
(四)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原则
(五)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二、清偿遗产的方式
(一)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这是一般情况下的遗产清偿方式。
即由遗嘱执行人或共同继承人对死者的所有债务进行清算,并将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然后共同继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割剩余的遗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
(二)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这是特殊情况下的遗产清偿方式。
即共同继承人首先根据他们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遗产债务;然后,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分摊的债务数额向债权人清偿。
三、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何清偿
遗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款时,清偿债务的顺序为:工资、税收、贷款、欠款。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优先清偿。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已在遗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应当优先以该担保物(遗产)予以清偿,如还有剩余的价值时,才能用以清偿未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
如果该担保物(遗产)不能使优先受偿的债权获得清偿时,则不能受偿的部分并入普通债权。如果遗产不能使全部普通债权受偿时,应由债权人按普通债权数额所占剩余遗产的比例受偿。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