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刘某在任孟州市炼铝厂厂长期间,因资金周转不开等问题,于2008年5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0万元,约定7月1日还款,但并未就此约定利息的计算。还款期限到期后,刘某一直未归还乡政府该批款项,乡政府于2014年7月1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乡政府对于法院这样的处理十分不解,按照他们的认知,这批款是经过合法手续借给刘某的,但是为什么最后通过诉讼却被法院驳回了呢?这就要从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说起了,很多人对诉讼时效这个概念一无所知,其实说的明白点,就是法律督促债权人在固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法律就不再保障该权利。所以并不是只要钱借出去了,什么时候要都可以理直气壮的要回来。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认为,在此案例中,乡政府于六年后才催要该笔款项,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乡政府在两年的期限内并未就此事向刘某催要,故其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法律对该债券不予保护,故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