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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 但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6-02-2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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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

    这里的保险金包括养老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社会保障待遇中各种应当给付的费用。

具体的,我国将这类社会保险金纠纷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这类争议应属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第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却没有按时足额缴费,这类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

    第三,因社保部门没有按时发放保险金而产生的纠纷,应属于行政案件。

    二、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实际上属于产权归属争议,从性质上讲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该类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用人单位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但尚未变更产权登记,职工要求解除合同的;

    第二,职工认为符合购买公有住房,但单位认为不符合的;

    第三,职工未在规定期限内购房,之后要求的,单位不同意的;

    第四,已签合同但未过户,之后一方反悔的;

    第五,职工取得产权后辞职,单位要求返还房屋或补足房款的;

    第六,共有住房转让涉及承租人利益的;

    三、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纠纷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保障程度和生活自理保障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一是设区的市一级;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各方代表组成,不是行政主体,同时,鉴定结论涉及到的又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有异议的,在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但考虑到民意诉求,《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雇佣、帮工、学徒纠纷

    第一,家庭雇佣保姆纠纷。这种法律关系,在法律上称为家庭雇佣劳动关系,我国将其归入民法的调整范围,未列入劳动法的范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民事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第二,帮工、学徒、临时演员等纠纷。这类就业形势久已有之,按照民法的规定处理较为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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