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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 怎么处理?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6-02-2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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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李某在甲公司任职数年。某日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车主向李某支付了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后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李某要求甲公司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3万余元。甲公司以李某已经得到车主赔偿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解答】

    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首先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也肯定了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

    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

    第一,性质不同。第三人侵权赔偿属于民事赔偿案件,归属私法领域;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险待遇赔偿,归属公法领域;

    第二,责任未加重。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本身就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

    第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者只能得一份赔偿,反而从侧面强调受害者可以得双份赔偿,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包括工亡的近亲属)都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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