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属于劳动争议中的档案纠纷,那么,面对由工作单位保存的档案丢失事件,职工应如何维权?
【追根溯源】
说到人事档案,就不得不提到“工作单位是否有权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是否有权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返还给劳动者本人。
【法理解析】
单位应妥善保存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该项义务在法理上讲属于“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形成的,该项原则不仅要求人们在进行交易行为时诚实无欺、恪守信用,也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与交易密切相关的行为时,应当诚实守信。放在合同关系中,通过完成附随义务,可为实现合同的“善始善终”提供法律保障。
而在劳动合同中,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返还收取劳动者的定金等财物,办理相关劳动手续,转移劳动者人事档案、保险关系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延伸定义为后合同义务)。
【“单位丢失档案”可诉】
诸如单位丢失职工的人事档案等问题,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具有可诉性。劳动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维权:经济赔偿】
关于“单位丢失职工的人事档案”的补救方式,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补办”。
一般说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可以转移到三个地方,一是人才交流中心;二是新的用人单位;三是街道。如果继续求学的,比如攻读研究生,人事档案会转移到研究生学习的学校招生就业处。有人认为,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应补办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但是实际上,人事档案一旦丢失,往往只能补开就业关系证明,而档案里存放的历史资料、原始材料等已经无法补办,这个时候,劳动者只能通过请求经济赔偿来获得救济。
【建议】
档案一旦丢失,后果十分严重。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
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如出现丢失或者去向不明的情况下,用采用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