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是张某雇佣的司机,2013年,李某驾驶车辆运送货物出现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之前张某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约定相关手续借用公司名义,车辆以物流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办理手续从事经营。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物流公司承担工亡补偿责任,向当地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不服提出诉讼,后经过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虽不宜认定物流公司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2款还规定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因此,即便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仍然需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其义务。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即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劳动关系建立。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解除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三、劳动补偿
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因为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签合同而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应当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依法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支持。但这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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