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左某(男)与方某(女)结婚8年,最终因为夫妻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两人以左某的名义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离婚后,两人都不愿意经营这家企业。
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离婚时两人都不愿意经营的,该企业可以宣布解散,经营期间所得利润由双方参与分配。
[相关知识]
第一,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二,双方均主张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