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齐某(男)与顾某(女)结婚8年,最终因为夫妻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婚姻存续期间,齐某与朋友合作创办了某装饰工程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齐某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拥有40%的股份,现在离婚了,齐某拿出了其中部分出资额转让给了顾某。
请问,假如顾某接受了这笔出资额,是否就是该装饰工程公司的股东?
【律师解答】
尽管顾某接受了这笔出资额,但是否具有股东身份,是有前提条件的,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第一,假如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顾某可以成为股东。
如果大部分股东不支持,那么顾某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但是顾某可以将这部分股份卖给不支持自己入股的股东。
第二,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这笔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此时顾某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