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与公司内另一异性男子赵某交往,两人不但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对外公布两人系夫妻,2014年9月,张先生发现了妻子李女士的出轨行为,对其多次进行了殴打,造成李女士身上多处的骨折。李女士愤怒之下将丈夫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赔偿其因遭受殴打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张先生辩称,自己殴打妻子李女士是因为李女士出轨在先,请求法院判令因李女士出轨,其要支付自己离婚损害赔偿。
请问:李女士和张先生的主张,法院能够支持吗?
【律师解答】
李女士和张先生的主张,法院都不会支持。原因在于离婚损害赔偿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如果夫妻都具有过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李女士与异性男子不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还对外公布是夫妻,属于重婚,此时张先生是“无过错方”,此时张先生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第二,张先生对妻子李女士多次进行了殴打,属于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因此,张先生又属于“有过错方”。
李女士的情况同上,李女士出轨,属于有过错方,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又属于无过错方,因此,李女士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